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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沈阳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征信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7日 



  央广网沈阳2月26日消息(记者田彤)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了解到,新修改的《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新出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交通工具的通行规范及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罚则。

  《办法》规定,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而上道路行驶和违反临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

  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另外,对于受到扣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受到十次以上罚款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相关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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