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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对引进外资者给予不低于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奖励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8日 



  央广网济南3月17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按照这个细则规定,奖励主体为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在认定依据方面,细则明确,新设项目是指政策实施期内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2018年9月21日后新设的项目,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外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

  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新增注册资本金,即2018年9月21日后增资的项目,此次新增注册外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此次增资到资后企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细则同时指出,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细则规定,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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